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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一国企员工伪造材料骗提公积金 被行拘12天
作者:樊乾 来源:清远日报 日期:2016/9/5 13:49:04 人气:
 

    “因使用伪造申请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家住清城区西门岗的苏某被处以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600元。”近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披露一起非法提取公积金的案例,并借此提醒广大市民,职工要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用途。此外,为打击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市公积金中心拟出台新条例:骗提者不仅要悉数退回已提取的公积金,且五年内不得再使用公积金(包括提取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及申请住房公积金,下同)。

  申请材料“异常丰富”反露马脚

  6月14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取归集科刘科长收到一份“可疑”的公积金提取申请材料。

  材料显示,今年2月,家住清城区西门岗的苏某,在安徽省安庆市某小区购置一套自住房,并以异地非按揭购买自住房的情形申请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中的款项,合计八万余元。“除了必备项外,材料还夹杂了物业公司出具的购房证明等多余的证明文书,”刘科长回忆称,见过漏缺材料的,“异常丰富”的申请材料反而令人生疑。

  经工作人员初步审查后,中心驳回苏某的申请并通知他重新提交材料。“一方面,因省外购房信息尚未联网,为核实苏某材料的真实性赢取时间,另一方面,希望苏某知难而退,非法骗取公积金的道路是行不通的。”刘科长介绍说。

  然而,“不领情”的苏某于2天后再次来到中心,并坚称申请材料均为真实有效,愿承担法律责任。期间,中心向安庆市住建局和地税局发函并得到“苏某材料不具有真实性”的确认函后,6月30日,中心以“苏某使用伪造国家机关证明文件”向城区光明派出所报案。

  苏某被拘留12日并处罚款600元

  经了解,现年46岁的苏某就职于一家国有企业,工作稳定的他,却因一次“担保失败”深陷债务漩涡,不得不动起了骗提公积金的歪心思。

  通过介绍,苏某联系了城区内的一家“黑中介”,双方达成协议:“黑中介”向苏某提供全套伪造材料,而苏某则抽取所提款项的20%作为佣金回报。为了提高骗取成功率,“黑中介”伪造跨省购房情形并开具多份购房证明。

  “近年来不少违法分子将目光瞄准省外购房这一薄弱地带”,据刘科长介绍,如今省内多项数据已实现互通,伪造材料无处遁形,例如在购房发票的查询上,仅需扫描省内发票上的二维码即可辨别信息真伪。“但跨省购房信息的核查则相对耗时”,刘科长还透露,虽然中心有严格的审查程序,但跨省发函查询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案发后,苏某对“使用伪造材料骗提公积金”的事实供认不讳。8月8日,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苏某处以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600元。

  市公积金拟出台新政“骗提者,五年内不得再使用公积金”

  市公积金有关负责人强调,“通过虚假材料骗提个人住房公积金,不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更是一种严重的失信行为。”他希望市民在树立正确的法制意识时,认知并熟悉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职工要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用途。

  针对文中利用伪造材料骗提公积金的案例,该负责人还透露,“目前,中心拟出台新政打击骗提套取公积金的行为,其中部分惩处细节将参考其它地级市新政,骗提者将列入黑名单,五年内不得再使用公积金”。

  其他地级市出台的新政,包括梅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在8月中旬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告》。通告要求,对查实骗提套取者,除依法责令其限期内退回骗提的公积金外,还将其(含已遂和未遂)列入住房公积金系统黑名单,五年内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包括提取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及申请住房公积金款)。此外,骗提者姓名还将通过市公积金官网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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